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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
好的牙·讯|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细则对2025年2月发布的试行版进行了修订,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实施细则》明确,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
《实施细则》建立了记分管理机制。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记分档次分为1至3分、4至6分、7至9分、10至12分。
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9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个月;单次记分达到9分,暂停2个月。记分累计达到10分,暂停3个月;单次记分达到10分,暂停4个月。记分累计达到11分,暂停5个月;单次记分达到11分,暂停6个月。暂停期满后,由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约谈,及时组织责任人员进行医保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培训,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线下考试后,可申请恢复医保支付资格。
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单次记分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状态包括正常、暂停、终止三种。登记备案状态暂停的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登记备案状态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终止其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结算。
《实施细则》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记分、处理,并载入相关人员“一医一档”数据库,定期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多点执业医师等相关人员,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登记备案状态也同时为暂停或终止。
定点医药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人次达到本机构登记备案人数的20%及以上至50%(不含)以下的,给予约谈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等处理;达到50%及以上的,给予约谈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暂停拨付医保基金等处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依法对医疗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及卫生健康部门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记分和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对医疗保障部门移送的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记分与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实施细则》设置了记分修复途径。相关人员通过线上学习达到一定课时并通过考试的,每次可修复1分,一个自然年度最多不超过3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结合修复申请情况,定期组织线下开展学习培训及考试,修复标准与线上修复标准一致。相关人员还可通过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州)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障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进行修复,每参加一次检查修复1分,一个自然年度最多不超过3分。
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对记分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记分处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谁认定责任,谁处理申诉”的原则办理异议申诉。原则上,申诉核实工作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评估鉴定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根据好的牙此前报道,贵州省在2025年2月曾发布《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次修订版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